「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

2019-09-16

一、107年12月5日制定公布之「勞動事件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二、司法院原函詳附件。

勞動事件法7大重點

 

勞動事件法事新制訂的法律,司法院將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勞動事件法主要重點條列說明如下:

一、專業審理
  設立勞動專業法庭,遴選具勞動法相關學識或經驗者擔任法官。

二、擴大勞動事件範圍
  納入建教生、見習生、學徒與合作機構、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爭議處理。

三、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由法官1人與勞資專家調解委員2人共同調解。

四、減少勞工訴訟障礙
  勞工可選擇勞務提供地方法院起訴,減輕繳納裁判費負擔及舉證責任。

五、迅速解決紛爭
  勞動調解以3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統一解決紛爭
  具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請求併案審理。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

 

相關附件:

  》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22658號(PDF檔)

  》院臺勞字第1080028033號(pdf檔)

  》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9441號(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