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2019-10-14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801359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6條,自109年7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調整相關組織名稱與業務權責,勞工退休基金收支及保管之監理事項,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
、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以下簡稱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均移由本部管轄。
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本部為
監理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之,有關本會之監理
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授權本部以辦法定之。為監理勞動基金,爰
訂定「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會之任務。(第二條)
三、本會之組成方式及委員性別比例。(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不得擔任委員之情形。(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本會委員之推薦程序、任期及出缺遴補程序。(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本會之執行秘書及幕僚人員。(第九條)
七、本會召開會議之期程、運作方式、主席、會議開會門檻、決議方式及委員應予迴避之情形。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八、本會委員之保密責任及本會會議紀錄之公開。(第十三條)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第十四條)
十、本會經費來源。(第十五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相關附件: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