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配合中央新制,農地回填涉及營建剩餘土石方須依規申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落實營建產出物全流向追蹤機制,全程追蹤產生、處理到最終去向,確保流程合法且有效利用。115年起電子聯單需登載土地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核准文號等資訊。
行政院核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最終去處規劃方案」,要求嘉義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範圍建立農地回填申請機制。為配合中央新制,嘉義縣政府農業處配合修正114年11月10日公告之「嘉義縣農業用地填土應注意事項」,本縣農業用地填土為因應115年度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涉及「收容處理場所」出土需取得農業單位相關審查意見,請依農業處公告格式提出申請。
農業處說明,農地填土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及農業部函釋,如符合農業生產之合理需求,其使用目的確供農業使用,且填入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不破壞農水路等農業生產環境,且填入高程不高於鄰地,則無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農地農用及合理利用之原則,得免依本府公告格式申請。
若農地未經申請直接回填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恐有違反相關法規之虞,為避免違規受裁罰,農地應符合農業使用或需依據相關法規合法申請,請農民注意自身權益以免觸法。
「嘉義縣農業用地填土應注意事項」請至本府農業處網站瀏覽 https://agriculture.cyhg.gov.tw/defaul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