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2013-08-16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42910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63428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20095888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3004238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30093607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74054A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80003807號公告修正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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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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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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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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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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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責任業者之物品製造業者、物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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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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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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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者,該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銷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量,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或進口量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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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繳費責任製造業者),除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二)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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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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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業者輸入物含本公告列管之物品者,亦為該物品之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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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一列管物品之海關進口稅則如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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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二列管物品之海關進口稅則如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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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列管為責任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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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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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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