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最新修正

2013-08-16

 

名  稱 行政程序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