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2013-08-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環署廢字第1020066974D號函:「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業經本署於102年8月5日以環署廢字第1020066974D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並自103年3月1日起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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