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受理明(103)年度辦理經貿事務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舉辦(限國外)或參加國際商展」之業務補助申請。
2013-10-0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2013/09/26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020250871號 附件說明:如文(1020250871-1.doc、1020250871-2.doc)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明(103)年度辦理經貿事務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舉辦(限國外)或參加國際商展」之業務補助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1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下列事項: (一)依據「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對象: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財團法人、其他非營利社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二)103年新申請單位資格: 1、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3年(含)以上。 2、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3、最近3年獲有內政部、經濟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或優等以上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申請條件: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得依據「補助辦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申請補助「舉辦(限國外)或參加國際展覽」計畫。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本(102)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郵寄者)或本局收文日(親自送件者,需於本局上班時間8:30至17:30送達,逾時不受理)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四、經費來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 五、計畫執行期間: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申請方式:檢送下列申請文件並依序彙整後,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辦理。(本局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承辦人員:陳昌堅;聯絡電話:02-23977585,傳真:02-23224383)。 (一)申請補助之公函1份【註:請於公函中述明所屬會員廠商家數】; (二)申請文件各4份(本局網站表格時有修正更新,請依注意事項第6項說明使用本局網站之表格並切實填寫): 1、「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 2、「在國外舉辦或參加國內外國際展覽申請補助計畫書」;本次須填寫展覽之代碼及中英名稱,填寫內容(代碼及名稱)請至本局經貿網站「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之「展覽代碼查詢」項下查詢,並按前述「申請書」所列計畫順序排列。 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請按計畫分置於前述各「計畫書」後);編列之費用須與計畫之執行有直接關聯,一經審查後,即不得於事後自行增列。 (三)未曾獲本局補助「舉辦(限國外)或參加國際商展」之新申請單位,請另檢送「立案證書」、「組織章程」及「基本資料表」各1份;「基本資料表」如附表1,請新申請單位務必切實填寫。 七、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須依會員家數達一定參展廠商家數之申請門檻(如附表2),且辦理「參加國際展覽」計畫應請詳實規劃,並應將5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二)參展攤位面積不足90平方公尺之展項,不予補助差旅費;超過90平方公尺者,補助1位隨團工作人員。 (三)103年度每一攤位(9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每一展項最高補助新台幣150萬元。 (四)本案因預算有限,對各公協會申請補助之計畫勢必無法全部予以補助,爰以本部選定之重點新興市場為優先補助對象。另請填列前述「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時,請按各計畫擬獲得補助之優先順序排列,俾利評參。 (五)鑒於政府經費有限,應發揮最大之效益,且避免受補助單位核銷時增列其他費用,以規避賸餘款繳還之規定,103年經費預算表加註:計畫預算編列應詳實列出收支項目,且支出項目須與計畫之執行有直接關聯,一經審查後,即不得於事後自行增列。另各計畫執行完畢後,經費如有賸餘(包括補助經費、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局,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本局不予補助。 (六)申請文件表格「申請書」、「計畫書」、「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及「基本資料表」請至本局網站 http://www.trade.gov.tw/ 點選「政府資訊公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相關表格」下載使用,有關展覽代碼等相關資訊請至下列網站 http://espo.trade.gov.tw/「重要資訊」點選「展覽代碼查詢」,並務請切實使用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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