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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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5年11月15日經能字第10504605640號函訂頒之「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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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公、民營企業及機構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並於夏月期間加強落實節電工作,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夏月尖峰用電,特選拔並表揚節約能源績效卓越之公、民營企業及機構。 |
三、 |
辦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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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單位:經濟部
主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各產業同業公會、行政院綠能低碳推動會所屬節能減碳技術服務團 |
四、 |
參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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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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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報名應以企業主體提出,如同一企業有多個分支機構者,可推派總公司或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 |
(二) |
自106年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重大環保違規、重大職災及欠稅(包括國稅與地方稅)之情事。 |
(三) |
無分支機構之企業獲得「節能標竿金獎」者,自獲獎年度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再參選節約能源標竿獎;有分支機構之企業,若以總公司或分支機構代表企業參賽獲得「節能標竿金獎」者,自獲獎年度次年起,二年內原獲獎單位不得代表該企業參選節約能源標竿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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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審查分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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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組: |
基本金屬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電力供應業。 |
B組: |
紡織業,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菸草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農、林、漁、牧業,其他製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用水供應與污染整治業。 |
C組: |
機械設備製造業,家具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燃氣供應業。 |
D組: |
不分行業,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註)之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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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營建工程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者,或員工數未滿200人者;除前款行業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或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
E組: |
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金融及保險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動產業,營建工程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等。 |
F組: |
公共行政及國防,教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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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獎項及獎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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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動夏月實質節電作為具卓越績效者,頒發節能標竿獎,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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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金獎:依分組審查,每組錄取一家,以六家為限,頒發獎座。未達得獎標準者從缺,其缺額經評審小組議決後,可彈性調整為銀獎名額。 |
(二) |
銀獎:依分組審查,每組錄取二家,總數以十二家為原則,頒發獎座。專家審查小組經複審會議討論,得建請評審小組增加銀獎之名額;未達得獎標準者從缺,其缺額經評審小組會議議決後,可彈性調整為其他組錄取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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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參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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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行參選。 |
(二) |
由工(商)業總會、公會、縣市政府、園區管理局、工業區服務中心或行政院綠能低碳推動會所屬節能減碳技術服務團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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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參選準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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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單位應填寫相關參選文件(一式五份)並檢附電子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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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薦書(如附件一,自行報名者免附)。 |
(二) |
報名表(如附件二)。 |
(三) |
節能事蹟摘要表(可檢附相關圖表)(如附件三)。 |
(四) |
能源管理與節約能源推動調查表(如附件四)。 |
(五) |
分項節約能源措施及成效資料表—詳列計算各項節能數量及CO2減量之過程(如附件五)。 |
(六) |
106年夏月節電分項措施及成效資料表(本項資料於實地複審時繳交,並於10月7日前提報確認成效數據)(如附件六)。 |
(七) |
經濟部節能標竿獎選拔承諾書(如附件七),其中重大環保違規、重大職災及無欠稅(包括國稅與地方稅)情事者相關證明文件可於地方環保局、當地縣市政府、國稅局進行申請。 |
(八) |
近3年(103年-105年)節能措施節能量試算表及106年夏月節電措施計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nergypark.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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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評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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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評審程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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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審:由審查專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2.複審:由審查專家進行實地訪查並召開複審會議,推薦入圍績優單位,其中各組依據不同產業別分別評分排序,擇優推薦獲獎之廠商。
3.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議,議決得獎名單。 |
(二) |
評審項目及權重:詳如附表一。 |
(三) |
評審小組: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及能源局之首長、技術處及商業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13人至15人組成評審小組。 |
(四) |
家審查小組:由主辦單位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1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15人至18人組成審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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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表揚與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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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舉辦「節約能源表揚大會」頒獎典禮,由經濟部長頒發節能標竿獎座註1,其中獲得「金獎」及「銀獎」單位之能源管理員註2將頒發5萬元及3萬元之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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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標竿獎座將加註分支機構名稱。
註2: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受獎人為分支機構之能源管理員(以一名為限)。 |
(二) |
當選節能績優者,除編印專輯、製作光碟及登報公開發表績優事蹟外,並透過新聞媒體批露向社會各界推廣。 |
(三) |
審查過程進入複審者,由主辦單位給予獎勵,以表達對企業致力於節約能源之鼓勵。 |
(四) |
由經濟部行文函請獲獎單位,對推動節約能源工作有功之能源管理員及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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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配合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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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獲獎者有配合提供績優事蹟、照片、活動錄影、成果專輯所需素材以及協助辦理節能成果分享會之義務。 |
(二) |
獲頒「金獎」者須配合舉辦節能標竿案例示範觀摩會,俾供同業觀摩節約能源成功之經驗與方法,以擴散得獎之成功經驗,本示範推廣活動得在能源基金計畫項下,提供每家新臺幣30萬元為限之推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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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經費直接補助分支機構辦理節能標竿案例示範推廣活動) |
(三) |
獲獎者於節能標竿案例示範觀摩會及節能成果分享會所提供之效益說明資料(包含節能績效簡報及節能成果敘述之文字、相片等資料),主辦單位得無償使用於相關平面、電子媒體及網站,以擴大宣導政府推廣節能之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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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獲獎單位所提供之任何平面及電子文件資料不得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財產權,若違反上述情事者,本單位不連帶承擔相關法律或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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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報名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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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 |
撰寫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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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依「選拔須知」填具相關報名資料,並繳交五份書面資料、一份電子檔及一份電子試算表(節能措施節能量試算表,P3所述)。 |
(二) |
本單位備有「選拔須知」電腦檔案格式,歡迎上「節約能源園區網站」下載,網址為:http://www.energypark.org.tw/ ;或填妥下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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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
三、 |
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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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獎之諮詢、參選等事宜,請洽:
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諮詢窗口:陳志堅、王今方
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22-1館279室
電話:(03)591-8014、(03)591-5373
傳真:(03)582-0471
電子郵件信箱:energypark@itri.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