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推行體系2014年診斷輔導申請須知

2014-03-20

 

2014年度診斷輔導申請須知公告
2014/05/15 ~ 2014/05/15
2014/03/05 00:00 ~ 2014/05/15 23:00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推行體系

2014年診斷輔導申請須知

壹、目的

爲使企業或組織瞭解智慧財產經營管理之重要性,並協助其瞭解內部智慧財產管理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特提供本計畫資源。

貳、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診斷輔導廠商,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資格:
   1.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學研機構。
   2.完成TIPS線上自行檢視系統 
(二)技術服務業者: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之服務業者。

二、申請方式:

申請診斷輔導廠商應填妥診斷輔導申請資料表(附件一)內所有欄位,同時檢附應備文件後,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669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216號22樓」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林昭如研究員收,並請於信封註明「2014年診斷輔導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三、受理期限:

第一梯次診斷輔導申請作業即日起至2014年05月15日星期四截止。必要時,增加第二梯次申請作業,屆時相關申請資訊將即時公告於TIPS網站 > 最新消息。

四、作業流程:

詳見第5頁,捌、申請流程。

參、應備文件

一、TIPS診斷輔導申請資料表(由申請診斷輔導廠商提供,附件一)。

二、技術服務業者資料表(由配合的技術服務業者提供,附件二)。

三、完成TIPS線上自行檢視系統結果之證明。(由申請診斷輔導廠商提供) 
**可列印檢視結果、系統預設建議等頁面以玆證明

四、完成智財管理入門系統問項。(由申請診斷輔導廠商提供,附件三)

五、依申請診斷輔導廠商技術服務業者組織型態之不同,繳驗以下資格證明文件:

(一)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繳驗公司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網址: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或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公司登記資料之影本。

(二) 前項以外且依我國法律成立之法人:繳驗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其他組織:繳驗向國稅局申請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

肆、審核方式

一、形式審查:

工作小組於接獲申請資料後一週內,確認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已備齊。申請資料有 欠缺者,申請診斷輔導廠商應於接獲工作小組補件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自願放棄診斷輔導甄選資格,已繳交之資料不予退回。收件資料以郵戳為憑,並以文件全數收齊之日為申請日。

二、書面甄選:

工作小組於申請截止日後,檢附各申請診斷輔導廠商之相關文件資料送交經濟部工業局,參酌下列審核項目,擇優選出診斷輔導廠商。

三、甄選名額限制:

共10家。審查結果將另行公告於TIPS網站>最新消息。

伍、費用核撥

一、服務費用:

每案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

二、核撥條件:

(一)技術服務業者:

1.技術服務業者應於公告甄選結果後(含)45日內,完成下列事項: 
(1)提供診斷輔導之技術服務業者必須派員親自至受診斷輔導廠商處至少一次,以完成符合TIPS推行體系所要求之診斷輔導報告(附件四)。 
(2)診斷輔導報告必須逐一檢視、勾選、填寫所有項目,並提供未來導入TIPS制度的具體建議。
(3)技術服務業者應提交診斷輔導報告予受診斷輔導廠商;診斷輔導報告之紙本與Word檔、歷次訪談簽到表(附件五)予TIPS工作小組。

2.技術服務業者應於提交診斷輔導報告予TIPS工作小組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事項:
(1)應與受診斷廠商確認實地口頭簡報日期,並於確定口頭簡報日期後,以E-mail方式通知TIPS工作小組,TIPS工作小組得參與口頭簡報作業。 
(2)技術服務業者應安排至受診斷輔導廠商處,以簡報方式進行整體說明,並應於實地口頭簡報當日3個工作日前,將當日簡報的PPT檔Email予TIPS工作小組。 
(3)技術服務業者必須獲得受診斷廠商所填具之診斷輔導服務評分表(附件六)之服務品質綜合評分達70分(含)以上。

(二)受診斷輔導廠商: 受診斷輔導廠商應於簡報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診斷輔導服務評分表並蓋章後,回擲予TIPS工作小組。

(三)TIPS工作小組:TIPS工作小組於確認上述條件俱皆滿足,並同意符合核撥相關條件之後,通知技術服務業者協同辦理核撥與結案作業。

陸、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明顯虛偽不實者,工作小組得不予補件通知,逕予退件,已繳交之資料亦不予退回。
二、申請診斷輔導廠商如本梯次未獲甄選,仍可重新填妥申請資料參與下次甄選。曾為受診斷輔導廠商,不得再次申請甄選。

柒、廠商義務

參與診斷輔導廠商,應同意下列事項: 
一、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與現況、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自負一切責任。
二、保證近3年內沒有違約或不履行政府補助或委託計畫之情事。 
三、配合TIPS推行體系人員或技術服務業者實際進行訪談作業、查閱相關制度、提供文件資料,以完成診斷輔導報告,且無代替技術服務業者撰擬診斷輔導報告之情事。 
四、依TIPS推行體系相關規範執行,並提供相當之人力與資源配合,以協助進行TIPS診斷輔導。 
五、應於技術服務業者口頭簡報後7工作日內,寄回診斷輔導服務評分表。

2014年診斷輔導申請作業須知 (403.61 KB)
附件一診斷輔導申請資料表 (140 KB)
附件二技術服務業者資料表 (99 KB)
附件三智慧財產管理入門系統問項 (390 KB)
附件四診斷輔導報告 (458.5 KB)
附件五簽到表 (89.5 KB)
附件六診斷輔導服務評分表 (153.5 KB)
受理申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