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貼花;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
2019-08-20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印花稅憑證之課徵範圍;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財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契約性質,非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