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櫃板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2014-04-16
正 本: | 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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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公告「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暨修訂相關附件如附件一及二,自公告日起施行。 |
依 據: | 管理辦法第29條。 |
公 告 事 項: |
一、考量取得推薦單位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之申請創櫃板公司業經推薦單位之創新創意審查,故除免予對申請公司之創新創意審查外,亦比照已取得推薦函之公司免除其申請時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最近一年內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含當次在內)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等限制,爰修訂管理辦法第5條、第15條及第20條之規定。 二、復考量自公開資訊觀測站即可查得公開發行公司是否符合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專業投資人資格,毋需另行向本中心申請,爰修訂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 三、有關公司股票是否採實體發行,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已有明確規定,即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爰刪除管理辦法第13條、第17條及第28條有關強制實體發行股票之規定,由公司決定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明確規範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爰增訂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20條相關規定。 五、為使申請創櫃板相關書件更臻明確,以利實務遵循,爰於產業類別新增「社會企業」乙類,且明確規範應檢附之「無欠稅證明」係指國稅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無退票證明」係指台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並應檢送「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 另為因應管理辦法上開條文之修正,配合酌修其相關附件。 |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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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