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運行為,請廠商依規定申報清運過程中車輛使用情形。

2014-06-09

 

為加強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運行為,請廠商依規定申報清運過程中車輛使用情形。

主旨: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30041065號來函辦理。
二 、為加強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運行為,請區內廠商依規定申報清運過程中車輛使用情形,詳如以下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完整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除過程之資訊,在符合現行法令規定原則下,強化遞送聯單申報事業自行清除、再利用機構清除或交由子廠清除廢棄物,其清除過程之轉運資訊。
二、 廢棄物如採事業自行清除,事業機構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申報轉運資訊,另若交由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子廠清除時,再利用機構或子廠應於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實際轉運資料。
三、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之聯單申報功能,新增「是否轉運」、「轉運時間」、「轉運車(船)號」及「轉運原因」等申報內容。
四、前開新增聯單申報內容自103年6月17日起提供使用,相關申報作業操作手冊已登載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網址:http://waste.epa.gov.tw_)之下載區,以供業者及相關管理單位下載參考使用。
五、對前開說明若仍有疑問,請洽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9-777諮詢。
六、附加檔案為「事業自行清除或委託再利用機構、子廠清除之轉運申報操作手冊」請廠商務必下載熟悉操作。

詳如網站及附件。

 


相關網址: http://waste.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