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部份規定

2020-02-20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7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修正內容: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億元,由承貸銀行自有資金辦理,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各承貸銀行承辦本項貸款委辦手續費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一點五支付,支付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最長五年,並得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務狀況調整委辦手續費及支付期間。

五、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百分之八十,得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七、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為十年,含寬限期最多三年。

    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銀行視申貸企業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十一、使用監督:

    (一)中小企業資格有爭議時,由承貸銀行洽經理銀行協助認定,經理銀行無法認定時,由經理銀行洽請經濟部認定。

    (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承貸銀行應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手續費全部歸還。

    (四)申貸企業於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付承貸銀行該案之委辦手續費期間,如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停止支付委辦手續費,承貸銀行並應將違法期間內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委辦手續費全部歸還。

    (五)前款有關申貸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情節重大之認定,由經濟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