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少於6個月但不低於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

主旨:函轉勞動部就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少於6個月但不低於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次數計算疑義函釋1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0年7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788號函辦理。
二、依110年7月1日生效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考量受僱者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之子女,其撫育期間重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但書所定2次,受僱者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 圖片來源: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懶人包

公告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