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規定,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設籍同戶或同址方符免稅要件。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日前已頒布廢止「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未設同址,於文到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釋令規定,是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規定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未設同址者,即不符合「同一戶籍」免稅要件,稅務局將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不再發函輔導通知遷回。民眾在辦理戶籍遷移時,應多留意相關規定,避免權利受損。
此外,財稅局提醒民眾,免稅一經取消,日後再符合免稅規定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免稅;審核通過後,自申請日起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724至726或721、72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訊來源: 嘉義縣政府